按照上述规定。
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照以下要求设置: (一)集中供餐单位、宾馆、饭店和集贸市场、农产品批发市场等设置有害垃圾、可回收物、易腐垃圾、其他垃圾收集容器; (二)居民区、农村居民点、非集中供餐单位设置有害垃圾、可回收物、易腐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。
市、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际,按照循序渐进、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,确定环境保护措施;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前,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确定的转运、处置设施的建设用地,